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企要求,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日前印發《關于禁止領導人員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的規定》,要求各直屬單位黨委嚴格遵照執行。
《規定》包括總則、使用范圍、禁止行為、問責與處理、管理與監督、附則等6章內容。
《規定》所稱的領導人員,是指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分(子)公司副科級及以上人員(含享受相應待遇人員)。所稱親屬,主要指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特定關系人。
《規定》指出,嚴禁領導人員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或形成同業競爭,或存在其他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領導人員親屬在國(境)內外注冊的公司、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領導人員親屬持有其股權的非上市公司、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領導人員親屬受聘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的非國有性質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領導人員之間利用職權互為對方親屬在與中國石化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條件;領導人員親屬在國(境)內外注冊的公司、企業,持有其股權的非上市公司、企業,受聘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的非國有性質企業,與中國石化形成同業競爭;領導人員親屬在國(境)內外注冊的公司、企業,持有其股權的非上市公司、企業,受聘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的非國有性質企業,存在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
《規定》強調,對存在禁止行為的,由領導人員勸其親屬主動終止與中國石化的業務往來,停止同業競爭及其他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或者由領導人員辭去現任職務。對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領導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減發或全部扣發年度績效薪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對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責令領導人員督促其親屬進行清退;給中國石化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視其清退和賠償情況做出處理。
《規定》指出,領導人員未如實報告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的,為欺騙組織行為,一律先免職接受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以匿名持股、掛靠其他企業、暗箱操作進行利益輸送等方式逃避監管的領導人員,從嚴從重處理。對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且未及時糾正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領導班子和相應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規定》明確,集團公司黨組及各級黨委對貫徹落實本規定負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將領導人員貫徹落實本規定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紀檢監察機構對貫徹落實本規定負監督責任,對干部群眾反映的有關線索進行核實,對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劉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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