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日前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據悉,《辦法》強調,將在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下達專項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財政部“大補”環保產業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下達
據國家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5月19日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強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辦法》指出,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為: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以獎代補主要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績效分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辦法》還指出,財政部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將資金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強調,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11〕367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09〕64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12〕148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