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出臺了《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整合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激發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活力,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意見》指出,要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要創造條件,全面放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
要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要求,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能夠承擔、又不影響公平公正原則的相關業務,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地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序放開,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鑒別等監(檢)測業務。
在扶持和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方面,《意見》提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環境監測業務的同時,要加強監管,推動相關工作的制度化、體系化、規范化。要充分發揮環境監測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強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業管理。通過業務培訓、業務比武等方式,評估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水平,促進環境監測服務行業水平的不斷提升。
《意見》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所提供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環境監測行為。同時要主動公開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環保部門監督,提高誠信意識和服務水平。
根據《意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過程監管和信息公開,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質量,公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概況和環境監測服務行為監督檢查結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機制。
《意見》特別強調,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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