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4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閥門廠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從事閥體鑄件制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經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高空排放。該廠排污許可證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申請延續,但延續申請未經批準仍繼續排放污染物。經查,該單位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代為申請排污許可證延續,但未獲批準,而該單位主觀上認為已完成延續,并未停止生產。
處罰依據
該廠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廠改正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浙環發〔2020〕10號)文件精神,決定對該廠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壹萬元。
本案系《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查辦的首例排污許可證屆滿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案件中,該單位排污主體意識不強,并未意識到合法排污自己是第一責任人,簡單認為委托給第三方就盡到了責任。《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通過設置“重新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也是明確了企業作為排污許可證主體的法律責任。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理應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并規范自己的行為,應及時申領或者延續排污許可證,并始終保持實際生產和排污許可內容的一致性。